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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快少数民族乡村发展的意见

发布时间:2018-08-06

中共福州市委 福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加快少数民族乡村发展的意见

榕委[2013]27号

各县(市)区委、政府,市直各部、委、办、局(公司),各人民团体,闽江学院、福州职业技术学院:

根据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帮扶民族乡加快发展五条措施的通知》(闽政[2012]27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少数民族事业“十二五”规划的意见》(闽政办[2012]216号)精神,为推动我市少数民族乡村加快发展,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加快民族乡村发展的目标任务

以促进民族乡村群众增收为核心,以改善民族乡村基础设施条件和加快经济社会事业发展为重点,切实加大民族乡村发展的政策、资金、项目、技术和信息扶持力度,促进民族乡村发展生产、增加收入、改善生产生活设施。到2017年,全市民族乡村人均纯收入以及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社会保障等公共服务达到所在县(市)区平均水平,生产生活设施明显改善,与全市同步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

二、加大民族乡村发展的财政投入

(一)加大对民族乡加快发展的帮扶力度。从2012年开始,市政府安排100万元,连江县、罗源县政府分别安排50万元配套资金专项用于帮扶连江县小沧畲族乡、罗源县霍口畲族乡,并列入当年财政预算。鼓楼区、台江区政府要将每年对应帮扶罗源县霍口畲族乡、连江县小沧畲族乡的100万元资金列入当年财政预算。资金主要用于帮助民族乡发展特色产业和社会事业、完善农村基础设施,培育“造血”功能,增强自我发展能力。同时,罗源县霍口畲族乡、连江县小沧畲族乡享受市域内对口协作相关优惠政策措施。

(二)实行民族村运转资金转移支付补助。市、县(市)区两级财政从2013年开始每年转移支付补助少数民族村村级组织10万元的运转专项资金,并纳入财政预算。其中市级财政每年转移支付补助每个民族村5万元民族村所在的县(市)区级财政每年配套安排每个民族村5万元。

(三)增加少数民族发展补助专项资金。从2013年开始,将市本级的少数民族发展补助专项资金增至400万元,并视财政收入的增长逐年增加。各县(市)区按少数民族人口数(不少于25元/人)相应安排少数民族发展补助专项资金。

三、进一步完善民族乡村基础设施

(一)完善民族村村部建设。对于因新设立或异地造福搬迁而未建村部的民族村,由市、县两级财政分别补助5万元(总计10万元),专项用于帮扶建设民族村村部办公楼。对于需要修缮改造村部的民族村,由市、县两级财政分别补助2万元(总计4万元),专项用于民族村村部修缮改造。到2013年底前全面解决目前民族村无村部问题。

(二)推进民族自然村道路硬化和安全饮用水建设。市交通委要根据相关县(市)区选送的项目,安排民族自然村道路硬化建设指标(每年不少于30公里),力争3年内全面解决民族自然村道路硬化建设问题。市水利局要优先安排民族村安全饮用水建设项目,补助标准比照革命老区村标准执行,差额部分由水利建设基金统筹解决。到2015年全面解决民族村安全饮用水问题。

(三)加大少数民族群众“造福工程”帮扶力度。一是增加补助款。对实施“造福工程”搬迁的少数民族群众,由市委农办负责,在现有省、市少数民族群众“造福工程”补助标准基础上,每人另增补助600元;少数民族群众的危房改造和拆旧建新纳入“造福工程”项目,优先予以安排,按照“造福工程”补助标准给予补助。二是解决“造福工程”搬迁用地问题。对拟实施“造福工程”搬迁的民族村要统一规划,实行集中安置。安置用地价格参照所在县(市)区报批的土地成本价格确定,并免除其他附加费用。三是完善配套设施建设。对已实施造福搬迁的民族村,由市委农办、市交通委、市水利局、市科技局、市民宗局等部门加大道路、安全饮用水等基础设施建设和就业培训指导的扶持力度,力争将其建设成为少数民族特色突出,环境、设施、功能、服务都比较配套的新型少数民族造福新村,以实现“搬得出、稳得住、能致富、共和谐”目标。

四、促进民族乡村社会事业全面发展

(一)大力推进少数民族教育事业发展。一是提高少数民族中学生助学金。由市级财政安排专项资金,提高民族中学和普通中学民族班少数民族学生助学金,初中生每人每年增加400元、高中生每人每年增加500元。二是实行少数民族小学生助学金补助。由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对独立设置的民族小学、普通小学民族班和民族村的少数民族小学生给予每人每年1000元的助学金。三是由市教育局牵头,在连江县第三实验小学开办普通小学民族班,在罗源县设立福州民族中学附属小学。

(二)加强少数民族特色文化保护。遵循“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的方针,进一步加强对少数民族特色文化的保护和传承扶持力度,丰富闽都文化内涵。对已列入国家民委民族特色村寨建设的试点村,由市委农办、市财政局在统筹新农村建设精品示范村时,分阶段尽快安排,享受相关政策待遇。市文化新闻出版局每年从新农村文化建设专项经费中安排20万元,作为少数民族“非遗”项目的挖掘、整理、研究、保护传承和市级以上少数民族“非遗”代表性传承人开展活动经费,支持少数民族特色文化中心和农家书屋改造提升建设。同时,以罗源县畲族服装传承和保护基地为平台,开展畲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活动,推动福州少数民族特色文化的保护和传承。

(三)实现民族村公共医疗全覆盖。由市卫生局牵头,到2015年确保每个民族村建有1所达标卫生所,配备1名有行医资格的医生,并在现有补助标准的基础上,由市、县(市)区两级财政分别增加每人每年600元的村医补贴。同时,每年至少开展1次民族村村医业务技能培训。

五、增强民族乡村经济发展“造血功能”

(一)支持民族村成立农村合作组织。按照福建省扶持农村合作组织试点工作的有关精神,由市农业局选定部分民族村开展有关试点工作,并对试点民族村成立的农村合作组织给予一次性补助。

(二)扶持产业化经营的龙头企业。民族乡村所在的县(市)区政府要积极提供优惠政策,改善民族乡村投资环境,帮助民族乡村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引导企业到少数民族乡村开发利用特色资源,发展绿色环保经济。对积极到民族村发展的小微企业,由市、县(市)、区两级财政给予适当的资金扶持。

(三)加强经济发展技术指导服务。由市农技科研机构组织成立农业专家科技服务团,引导和推动民族乡村发挥地城优势,培植特色高效产业,形成规模效益,促进增产增收,提高农民收入,并每年选派技术员为少数民族乡村提供“种养加”技术的指导、培训以及信息支持,加强对少数民族乡村群众的就业指导和服务。

(四)帮助民族乡村发展特色生产性项目。农业、林业和科技部门要因地制宜,立足资源优势,帮助民族乡村引进新技术、新品种,发展食用菌、竹笋、名贵树木、茶叶、中草药等种植业,形成“一乡一业”、“一村一品”特色产业,大力调整经济结构,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增强造血功能,以特色产业带动经济发展。

六、强化帮扶民族乡村发展工作机制

(一)建立市直部门挂钩帮扶民族村机制。由市委农办、市民宗局牵头组织市直有关部门对口帮扶民族村,并由市委组织部、市委农办、市民宗局根据市委统一部署,在第三批、第四批派驻市直干部驻村任职工作结束后,对经济发展滞后的民族村,继续派驻市直干部驻村任职。

(二)将山海协作机制引入民族乡村挂钩帮扶活动。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建立县(市)区对口协作机制推进城乡区域统筹发展的意见》(榕委[2012]6号),除重点帮扶本县(市)区发展滞后的民族村外,担负对口协作的福清市、鼓楼区要负责帮扶永泰县民族村,长乐市、台江区要负责帮扶罗源县民族村,仓山区、闽侯县要负责帮扶连江县民族村,晋安区要负责帮扶本辖区内的民族村。上述工作由对口协作双方政府选定本地发达乡镇和需帮扶的民族村。开展经济发达乡镇与民族村结对挂钩帮扶活动。

 中共福州市委

福州市人民政府

2013年4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