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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福州市扶残助学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08-06

各县市(区)残联、财政局:

根据《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州市残疾人事业“十二五”发展纲要的通知》(榕政综[2011]202号)“广泛开展爱心助学活动,帮助残疾人和困难残疾人家庭子女接受高等教育和职业教育。考上高中、全日制中专、大专、本科、硕士、博士的残疾人和残疾人子女,一次性给予不低于2000元、3000元、3500元、4000元、4500元的补助;自考获得大专以上文凭的,一次性给予不低于2000元的补助”的要求,特制定《福州市扶残助学实施办法(试行)》,现印发你们,望认真抓好落实。请各县(市)区残联于11月20日前将本县(市)区年度扶残助学花名册报市残联,并于11月10日前将扶残助学情况录入省残联“海西助残”综合业务系统的残疾人教育管理子系统。

附:福州市扶残助学实施办法(试行)

 

福州市残疾人联合会              福州市财政局

 

 

                    0一二年六月十三日

 

福州市残疾人联合会                         2012年6月18日印发

福州市扶残助学实施办法
(试行)

扶残助学是提高残疾人受教育水平、促进残疾人就业、改善残疾人家庭生活的有效措施。我市历来对扶残助学工作十分重视,自2005年起就在全省率先实施对残疾人和残疾人子女考入大中专院校实行补助的扶残助学政策。为贯彻落实《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州市残疾人事业“十二五”发展纲要的通知》(榕政综[2011]202号) “广泛开展爱心助学活动,帮助残疾人和困难残疾人家庭子女接受高等教育和职业教育。考上高中、全日制中专、大专、本科、硕士、博士的残疾人和残疾人子女,一次性给予不低于2000元、3000元、3500元、4000元、4500元的补助;自考获得大专以上毕业证书的,一次性给予不低于2000元的补助”的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一、扶残助学对象:具有我市户籍的残疾人和残疾人子女,考入高中,全日制中专、大专、本科、硕士、博士的,或参加自学考试获得大专(含)以上毕业证书的,均可享受扶残助学补助。

二、扶残助学补助标准:按考入高中或中专、大专、本科、硕士、博士(均为全日制)分别一次性补助2000元、3000元、3500元、4000元、4500元;自考获得大专以上(含大专)毕业证书的一次性补助2000元。

三、申请和发放办法:考入高中和大中专院校的残疾人和残疾人子女可于10月10日前向户籍所在县(市)区残联提出书面申请,经村委会(社区)、乡镇(街道)证明并加盖公章后,将书面申请、考生本人身份证、第二代残疾人证、高中或大中专院校录取通知书(或在校学籍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是残疾人子女的,还应提供残疾父(母)亲的身份证和残疾证的原件和复印件及与残疾人的亲属关系证明材料(如户口本薄等);是自考毕业的还应提供自考毕业证书的原件和复印件,到县(市)区残联办理申请登记手续,经县(市)区残联和财政局审核后,于每年10月31日前将补助款直接发放给补助对象。

四、扶残助学资金从各县(市)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列支。

五、此办法由市残联负责解释,从二0一二年七月一日起实施。

附件:县(市)区年度扶残助学花名册